北里于村是豫北平原典型农业村,位于汤阴县东南部瓦岗乡境内,隶属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,地形以黄河冲积平原为主,主导产业为小麦、玉米种植及特色红薯加工,建村历史可追溯至明永乐年间移民时期,是瓦岗乡重要的农产品供应基地之一。
基本信息
- 中文名称: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北里于村(别名:暂无)
- 所属地区: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
- 经纬度:东经114.38°-114.40°,北纬35.78°-35.80°
- 区域面积:2.5平方公里(2023年)
- 下辖地区:5个村民小组
- 常住人口:1200人(2023年,来源:汤阴县统计年鉴2024)
- 气候类型及特征:温带季风气候,四季分明,雨热同期
- 车牌代码:豫E
- 行政区划代码:410523204205
- 电话区号:0372
- 邮政区码:456150
- 特色标识:汤阴县特色农产品(红薯粉条)
行政区划
历史沿革
明永乐二年(1404年),山西洪洞移民迁此建村,因地处里于村北侧得名;2005年行政村合并后保留原建制,隶属瓦岗乡(来源:《汤阴县地名志》2018版)。
现任区划
下辖5个村民小组,边界东临南里于村,西至瓦岗乡主干道X001,南接小元村,北连大元村。
地理环境
地形地貌
黄河冲积平原,海拔65-70米,地势平坦,土壤层深厚(来源:安阳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土地调查数据)。
气候特征
年平均气温13.8℃,年降水量580mm,无霜期210天(来源:安阳市气象局2023年气候公报)。
水文条件
境内有汤河支渠1条,全长2.2公里,主要用于农田灌溉;无天然湖泊或河流。
土壤类型
以潮土为主,肥力中等,适配小麦、玉米、红薯等作物。
自然资源
土地资源
耕地面积1800亩,人均1.5亩,其中水浇地占比98%(2023年,来源:汤阴县统计年鉴2024)。
水资源
地表水来自汤河支渠,年引水量约12万立方米;地下水储量约50万立方米,有机井15眼(2023年)。
生物资源
农作物以小麦、玉米、红薯为主;特色品种为”豫薯13号”红薯;无珍稀野生动物。
矿产资源
无已探明大型矿产。
人口民族
人口数据
常住人口1200人,户均3.5人,性别比105:100,60岁以上人口占比20%(2023年,来源:汤阴县统计年鉴2024)。
民族构成
汉族占比99%,其余为回族、满族等少数民族,分散居住。
经济发展
产业结构
第一产业占比60%,第二产业15%,第三产业25%(2023年)。
第一产业
小麦种植1500亩,玉米1200亩,红薯300亩;年产红薯粉条50吨,产值80万元(2023年)。
第二产业
小型农产品加工厂3家,主要生产粉条、面粉,年产值120万元(2023年)。
第三产业
电商服务站1个,年销售额50万元;红薯采摘园1个,年接待游客2000人次。
经济数据
人均可支配收入1.8万元,村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(2023年,来源:瓦岗乡政府官网2024)。
发展举措
2022年引入”红薯粉条标准化生产”项目,带动100户农户增收;2023年建成电商服务站,拓宽销售渠道。
社会事业
教育事业
村办小学1所,教学班3个,学生45人,教师5人;义务教育普及率100%(2023年)。
医疗卫生
标准化卫生室1个,执业医师1人,护士1人,配备血压计、血糖仪等基本设备;新农合覆盖率100%(2023年)。
基础设施
村内道路硬化率100%;有文化广场1个,垃圾处理站2个;自来水入户率100%。
社会保障
养老互助点1个,覆盖60岁以上老人240人;低保户12户,特困供养户3户(2023年)。
历史文化
历史渊源
建村于明永乐二年(1404年);村内有百年国槐1株,为县级保护树木(2018年认定)。
民俗文化
春节举办秧歌汇演,中秋开展赏月茶话会;红薯粉条制作技艺为村内传统技艺,传承至今已有50余年。
地方名人
暂无公开知名人物记录。
地方特产
北里于红薯粉条:采用”豫薯13号”红薯为原料,传统工艺制作,口感筋道;2022年获汤阴县”特色农产品”认证,年产50吨,产值80万元。
交通运输
公路交通
村内道路全部硬化,通乡道X001;距离瓦岗乡政府3公里,车程5分钟。
公共交通
城乡公交6路(汤阴县城-瓦岗乡)途经本村,每日6班。
其他交通
无大型交通枢纽接驳。
荣誉称号
- 2023年:汤阴县”特色种植示范村”(汤阴县农业农村局授予)
- 2022年:汤阴县”县级文明村”(汤阴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)
数据参考来源
- 汤阴县统计局.《汤阴县统计年鉴2024》[M].安阳:安阳人民出版社,2024:123-125.
- 安阳市气象局.《安阳市2023年气候公报》[EB/OL].2024-01-15.
- 瓦岗乡人民政府.《北里于村村情概况》[EB/OL].2024-03-02.
- 汤阴县地名办公室.《汤阴县地名志》[M].安阳:安阳人民出版社,2018:456-457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