汪棚镇是豫南粮油主产区、固始县西南部商贸重镇,位于固始县中部偏南,行政隶属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,地处淮河冲积平原,主导产业为优质水稻、小麦种植及固始鸡养殖,1998年撤乡设镇,是固始县重要的农业经济节点镇。
基本信息
- 中文名称:汪棚镇(无别名)
- 所属地区: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汪棚镇
- 经纬度:东经115°38′-115°44′,北纬32°06′-32°11′
- 区域面积:128.6平方公里(2023年)
- 下辖地区:汪棚村、新集村、宋楼村、大皮村等24个行政村
- 户籍人口:8.2万人(2023年,固始县统计局)
- 气候类型:亚热带季风气候,四季分明,雨热同期
- 车牌代码:豫S
- 行政区划代码:411525106
- 电话区号:0376
- 邮政区码:465234
- 特色标识:固始鸡主产区、豫南优质水稻种植基地
行政区划
历史沿革
1949年设汪棚区;1958年改汪棚人民公社;1983年撤社改汪棚乡;1998年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撤乡设镇(豫民行批〔1998〕18号)。
现任区划
下辖24个行政村,镇政府驻汪棚村。管辖边界:东接秀水街道,南邻郭陆滩镇,西连方集镇,北靠南大桥乡。
地理环境
地形地貌
属淮河冲积平原,地势平坦开阔,海拔28-35米,无明显起伏,成因系淮河支流长期淤积形成。
气候特征
年均气温15.3℃,年均降水量1066毫米,无霜期226天(固始县气象局2023年气候公报)。
水文条件
泉河、石槽河穿境而过,汪棚水库(小型)、塘堰坝200余座,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及水产养殖。
土壤类型
以水稻土、潮土为主,有机质含量1.5%-2.0%,肥力中等偏上,适配水稻、小麦、油菜等作物。
自然资源
土地资源
耕地面积10.2万亩,人均1.24亩;林地面积1.5万亩(2023年,汪棚镇政府)。
水资源
地表水储量1.2亿立方米,地下水可开采量0.5亿立方米,拥有小型水库3座、灌溉渠道150公里。
生物资源
农作物:水稻、小麦、油菜;畜禽:固始鸡(国家地理标志产品)、淮南猪;鱼类:草鱼、鲢鱼、小龙虾。
矿产资源
无已探明大型矿产。
人口民族
人口数据
2023年户籍人口8.2万人,户均3.8人,性别比108:100,60岁以上人口占18%(固始县统计局2023年鉴)。
民族构成
主体为汉族(占99.8%),少数回族、蒙古族散居,无集中聚居区。
经济发展
产业结构
2023年三次产业占比:一产45%、二产25%、三产30%。
第一产业
水稻种植8万亩,小麦5万亩,油菜4万亩;固始鸡养殖规模100万羽,稻虾共作面积1万亩,年产值5亿元。
第二产业
农产品加工企业5家(粮油加工为主),服装加工企业3家,年产值3亿元,主要产品为精制大米、菜籽油、休闲服装。
第三产业
乡村采摘园2个,电商服务站24个,物流网点10个;2023年电商交易额0.8亿元。
经济数据
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.8万元,村集体经济平均收入50万元(汪棚镇2023年度报告)。
发展举措
实施“稻虾共作”示范项目,带动500户农户增收;开展电商培训500人次,培育农村电商带头人30名。
社会事业
教育事业
中学2所(汪棚一中、汪棚二中),小学15所,教职工300人,义务教育普及度100%。
医疗卫生
镇卫生院1所(床位50张),村卫生室24所,医护人员120人,医保覆盖率98%。
基础设施
公路总里程200公里(县道15公里、乡道30公里、村道155公里);自来水普及率100%,垃圾处理率95%。
社会保障
养老服务中心1所,覆盖24个村;低保户500户,特困供养100人(2023年)。
历史文化
历史渊源
汪棚村明代古桥(县级文物保护单位),始建于明万历年间,现存桥体完整。
民俗文化
正月十五舞龙灯、二月二庙会,传承至今;固始民歌《打麦号子》在本地广泛流传。
地方名人
暂无公开知名地方名人记载。
地方特产
汪棚大米:颗粒饱满,口感软糯,采用绿色种植技术,为固始县优质农产品;固始鸡:国家地理标志产品,汪棚镇养殖规模占全县15%,年产值2亿元。
交通运输
公路交通
县道固方路(固始-方集)穿镇而过,乡道汪郭路连接郭陆滩镇,村道实现“村村通”硬化。
公共交通
城乡公交路线3条(固始-汪棚、汪棚-郭陆滩、汪棚-方集),每日10班次。
其他交通
距离固始火车站20公里,距离信阳东站120公里,无大型交通枢纽接驳。
荣誉称号
- 固始县粮食生产先进乡镇(2022年,固始县政府)
- 信阳市文明乡镇(2023年,信阳市政府)
数据参考来源
- 固始县统计局.《固始县统计年鉴2023》[M].信阳:信阳统计出版社,2023:120-125.
- 汪棚镇人民政府.《汪棚镇2023年度工作报告》[EB/OL].2024-01-15.
- 固始县气象局.《固始县气候公报2023》[EB/OL].2024-02-01.
- 河南省民政厅.《关于固始县汪棚乡撤乡设镇的批复》[EB/OL].1998-04-1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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